业务领域

  • 新三板、高新财务规范
    专业强大团队,为你品牌保驾护航...
    了解详情 >
  • 账务代理
    专利先行,为企业发展鉴定基础...
    了解详情 >
  • 公司注册
    专业职业,一切交给我们即可...
    了解详情 >
  • 税收筹划
    全球商标,我们速度快,服务好...
    了解详情 >
  • 进出口权申请及账务代理
    全球公司注册,快速,安全,放心...
    了解详情 >
  • 商标申请
    全球公司注册,快速,安全,放心...
    了解详情 >

时事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时事新闻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 “营改增”细则全面落地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3-28 点击:180

新华网消息 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客户案例

联系我们

  970854895@qq.com

  13860660239 彭女士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路口阳光城时代广场1106

Q Q:970854895

Q Q:44036804

Copyright © 2006-2016 福州嘉瑞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听风科技 ICP备案号:闽ICP备1600297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302000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