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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退税新政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0-05 点击:137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规定》,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2016年61号公告),旨在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促进外贸回稳向好。《公告》自10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国税机关应当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为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对退税管理类别为2-4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了10-20个工作日不等的退(免)税办理时限。

    另外,根据部分企业反映的“开展代理出口且由委托方办理退税业务时,其主管国税机关需向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同时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件和电子信息,影响到了办理退税的效率”的情况,《公告》规定对外贸综合企业代理出口且由委托方办理退税业务实行无纸化管理。

    福建省国税局局长林京华表示:“《公告》的出台和实施,是对新兴外贸出口业态的有力扶持。我省外贸企业多、外向型经济比重大,对全省的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坚持提高站位,主动作为,积极落实《公告》的有关措施,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坚持分类管理,坚持落实退税时限,坚持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行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新模式,达到放得下、管得住、扶得好的目的,为外经贸经济的发展作贡献。”

    《公告》的发布规定了不同类别企业申报办理过程审核工作内容和办理时限,对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新业态试点工作起到积极作用,有效帮助了外贸企业“减负”,营造了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对中小外贸企业是一利好消息。(林雨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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